“其二、案发当日李小元休息,妻子外出、女儿上学。看来案犯对李小元一家当日的活动情况事先做了周密的了解,目的是要避开其他人,案犯打算在与李小元交谈时趁其不备时突然动手。”
“其三、案犯既然是李小元的熟人,他不会不掌握李小元的活动规律。在作案场合、时间以及手段的选择上余地会很大,他完全没有必要把作案的地点选择在李小元的家里,又把作案的时间选择在大白天。”
“让人不可理解的是,案犯为了抢夺一支枪,却偏偏选择了这种不合时宜的场合和时间,而留下一个熟人作案的重要线索。采用这种作案手段有悖常理,同时,也可以想象案犯想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急切心情。”
“其四,从案发现场看,李小元的家几乎所有部位都被翻动过,就连洗手间的储水箱和部分地板也搜查了一遍。我认为李小元不会预先想到有人要抢枪,而把枪藏起来吧?我认为,把此案定为袭警抢枪根本站不住脚!”
“那么,它会不会是一起抢劫杀人案?”顾长武继续分析道,“根据李小元的经济状况,我考虑不可能有如此贵重的财物藏匿在家中,更难以想像会藏在洗手间的水箱里和地板下面。”
“可是案发现场却遭到了全面的翻找,案犯几乎要挖地三尺了!我们应该想到案犯要搜寻的物品对于他们该有多么重要。”
“我认为他们的目的:一是杀死李小元;二是要获取案犯所要得到的物品。至于现场枪支被抢,部分财物被劫,很可能是案犯故意制造的假象!”
顾长武的话刚刚停下,陆正道说道:“既然袭警抢枪不能成立,抢劫杀人也不能成立,案犯究竟想要得到什么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