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六章 洛阳府(三)(2 / 2)

赵科点了点头,待秘书出去后,他仔细翻看了起来。这些文件来源很杂,但基本上都是司法或治安方面的情况汇总,其中甚至还包括了一些制度方面的建议。东岸的司法制度,经过几十年来的多次变革,已由一审制、二审制,稳定在了目前的高等和地方两级法院制度。高等法院分为复审、上诉两部分,按完全的三审制进行民事、刑事审判。

不过,能够进行三审的案件其实非常稀少,大部分在一审、二审就终结了。比如前几天南城区法院宣判一名因为酗酒打人的西班牙人以公开鞭刑,就直接在一审就结束了,且当天就执行惩罚,非常之有效率。

东岸同样有检察院,不过最初比法院低半格,一度成为法院的附庸。好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检察院系统慢慢发展了起来,现在行政级别已经和法院持平,直接对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

文件最下面还有有关警察行政的部分。说实话,与后世不同,这个年代的东岸警察任务比较多,无论是县级的公安局,还是各乡镇的派出所,都要承担包括警务、刑事、保安、警备、卫生在内的诸多事务,非常繁杂。警察一共分三类,一是最常见的驻警和巡警,负责地方治安、案件侦破等工作;二是内务部警察,大号是“警备警察”,有时也被称为武装警察,一般负责重要地点的安全防卫、重要人物的保护、重要物资的运输及探险护卫等工作,装备比较精良,训练也很刻苦;第三类警察则是让人闻风色变的秘密警察,这些人隶属于情报部门,在抓捕间谍、捣毁地下教会、侦查反动组织等行动中经常能看到他们的身影。

其实归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一般就是普通的驻警和巡警,他们都是公安局的编制,而公安局局长是直接接受地方行政首长领导的。但在很多场合,地方政府也有调用警备警察的需求,那这就需要和内务部在各地的分支机构领导进行协商了,一般来说没有什么大问题。

洛阳府的警察目前尚未满编,还处于紧张的招募工作当中。赵科翻了翻文件,在几处需要他签字的地方签上了大名,然后将其稍稍整理了一下,放到一旁,等待秘书一会过来取走。而在忙完这叠文件后,他又从抽屉里拿出了一份新的文件,文件上密密麻麻写满了小字,都是赵科在阅读时写下的备注。

这份文件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政务院打算在洛阳府各区的基层实行新的行政制度,即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机构是农村合作社,合作社的成员为一个或多个村的全体成年村民,若干名被选出的委员负责全社的农业生产、卫生防疫、采买出售、税收统计、宗教事业等事务,基本上囊括了生活的大部分方面。

文件明确规定,合作社的委员必须半数为“官选”,即由官方指定,半数为“民选”,由全社社员选举产生。在今年一月份的时候,政务院正式发文全国,给予了全国各地无数个农村合作社以独立的法人资格——换言之,在之前合作社虽然从事卖粮食、买农具、上保险等事情,但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规定社长由官方指定等额选举(任期五年),各个合作社拥有发行债券等权力,已经成了超越于原本自然村的自治团体。

村长和民兵主任两个职务合并,今后各村民兵训练就由村长负责了。农村的税款,也需由村长配合各乡税务所、税警室进行征收。除此之外,各地的教育事业(小学)、土木事业(道路、排水)、卫生事业(疾病防控)基本都由自治团体接手,农村基层迎来了重大改革。

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东岸人口大增、社会全面发展之后,农村情况开始变得极为复杂,政府原本的直接管理到村的想法已经变得不太现实,各项工作弊病丛生,效率大不如前。再加上农业合作社的兴起,村长的权力被慢慢侵蚀得所剩无几,与其如此,不如直接进行改革,让他们进行自治,政府只需在委员会里保留半数席位,仍然能够对其进行监控即可。甚至于,如果这个政策被证明有效的话——1693年开始在洛阳府及各边疆拓荒地区试点——合作社里的政府席位进一步减少也不是不可以,一切都只看运行得怎么样了。

“改革改革,不改就得革啊!各地马粪出身的村长不懂经营,早就被人架空喽,这也算是顺应形势了吧……”赵科点了根烟,看着这份被自己研究了好几天的文件,长长地叹了口气:“只是……天子脚下,首善之地,执委会诸公怎么想的?洛阳府也被拿来试点,搞毛呢?像北面正在开拓的河西地区进行试点才是应有之意吧?唉,简直乱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