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赵昺的督促下,朝廷方面也在想方设法的寻求灭蝗之策,朝野上下纷纷上书献计。这些奏疏经过中书省审阅后转到他的案头,赵昺仔细看过,大略分为三类:
一是以为大宋连年征战,杀戮太重,此祸乃是上天的警示,让他祭天请罪,下罪己诏;二是由朝廷下旨,督促地方官员全力灭蝗,而采取的措施无外乎那些提到的方法,并没有多少新意;此外有一种却有采用蒙元惯用的防蝗、治蝗措施。
装神弄鬼的事情赵昺最讨厌,尽管奏疏中说的天花乱坠,也根本打动不了他,这种东西一律驳回,并加以训斥;第二种赵昺觉得倒是中规中矩,也不能说错,只是操作起来还是很有难度的;但是采用‘胡法’的条陈,写的十分详细,又有可操作性,让他有些心动。
其实赵昺经过北伐,走遍了淮河两岸,让他对史书一些所言产生了极大的质疑,事实上他发现蒙元方面对于农业还是很重视的,尤其忽必烈非常重视“农桑业”的发展,即位之初就“首昭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因此极为重视水利的修建及对各种灾害的防治。
在赵昺看来两淮地区的农业发展虽不能说尽善尽美,但应该说好于女真和南宋统治时期,当然这也有客观因素的存在,毕竟南宋在两淮地区先于女真,后与蒙古人在那里打了近百年。敌我双方你来我往,都试图破坏当地的基础设施,还动不动就扒开河堤,以阻挡敌军的进攻。
但是蒙元占据两淮后,通过移民和兵屯开垦荒地,兴建和恢复水利措施,使一些地区的农业得到发展,这是赵昺亲眼目睹的,绝不是史书上所言蒙古人只破坏不建设,造成占领区赤地千里,田地撂荒,还是有很多地方被重新开垦成为良田的,甚至超过前时。
在通过这本奏疏,赵昺对于蒙元治理蝗灾又有了新的认识,他们不仅在法律层面制定了详细的奖惩措施,还有具体的治理方案,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具体而言,蒙元在律法层面对灾害防治不利的官员做出了处罚标准:诸有司不以时修筑隄防,霖雨既降,水潦并至,漂民庐舍,溺民妻子,为民害者,本郡官吏各罚俸一月,县官各答二十七,典史各一十七,并记过名。从而保证官员不敢懈怠。
在治理蝗灾方面,历朝历代积累了很多治蝗方法,但多是蝗灾发生后的杀灭举措。而元代则结合日常农事活动开展除蝗,却是开了先例的。即在秋耕之际,将蝗卵翻出,靠日光晒死。时间上比宋人早,效果更佳。有载“复申秋耕之令。……盖秋耕之利,掩阳气于土中,蝗蝻遗种,皆为日所曝死,次年所种,必甚于常禾也。
每年十月,令州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之地,多方设法除之。”“复申”此令,足见蒙元方面治蝗方法的重视。除此之外,还有春烧荒地以及无草荒地捕除蝗子等防止蝗灾的措施,这些治蝗办法在现下算的上是较为先进的。
历代治蝗都设有专职的官员,元代亦如此,选拔官员督促捕蝗的。另外,在元代官颁农书《农桑辑要》中还提出了“马骨”、“雪水”溲谷物种子,就可“禾稼不蝗、虫”。指出“然蝗之所至,凡草木叶靡有遗者,独不食芋桑与水中菱芡,宜广种此。”这些都对蒙元防止蝗灾发生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若在熟地併力翻耕;如在荒坡大野,先行耕围,籍记地段,禁约诸人,不得燃烧荒草,以备来春虫蝻生发时分,不分明夜,本处正官监视,就草烧除。若是荒地窄狭,无草可烧去处,亦仰从长规划,春首扑除。仍仰更为多方用心,务要尽绝。若在碱盐草地内有虫蝻遗子者,申部定夺。”
此外元代不仅积极预防蝗灾的发生,而且在蝗灾发生之后做的也很得力。至元五年,规定“蝗蝻生发、飞落,不即打扑、申报,及部内有灾伤,检视重申这一规定:“蝗蝻发生,官司不即打扑申报,及申验灾伤不实者纠察。”
这项规定看似针对蝗灾发生时,但在赵昺看来,事实上此诏令也具有迫使官员进行灾前防治的作用。而官员们为在治蝗工作中取得良好政绩,当然希望把蝗灾消灭于发生之前,惟恐蝗灾发生后落个治理不力的罪名。